财产协议一般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的协议。
提醒:三项内容须明确约定
1、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各自所有的具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归属。
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共同所有。
3、结婚后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婚后双方的收入、所得财产及相应的收益如何支配,对可能产生的债务如何承担。
婚前协议也要讲究公平,需要真诚对待。“压迫”对方的协议,即使男方为了一时“稳住”签了,也不能“高枕无忧”,如果对方反悔,可能也是什么都实现不了。
下面就举个活生生的例子:
张先生与赵女士在2014年6月通过网站相识,同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与一般“浪漫”的恋爱不一样,两人在拍拖期间,先后就婚前财产的处置问题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第一份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8月。双方约定,如在双方同居期间,张先生出现以下四方面的情况,则张先生自愿将其名下的顺德区某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与赵女士。四种情况包括:张先生与第三者同居;与第三者存在超过一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超过七天不理睬赵女士;对赵女士施暴并导致其身体有任何伤口。
2016年2月16日,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又进一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张某位于鹤山市一处仍在按揭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还有一辆越野车则双方在婚后共有。
同月24日,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一直未按照赠与协定为赵女士办理房产和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这段奇葩的婚姻,在两个月之后便因车和房出现重大裂痕。同年4月18日,赵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恒捷花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同年5月9日,张先生又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对赵女士的赠与行为。
一审:妻子全部败诉 赠与行为可撤销
2016年6月16日,顺德法院对赵女士状告张先生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首先,张先生和赵女士在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对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的变更,后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销的对象为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其次,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女士名下,因为张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女士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
此后不久,顺德也用同样的理由,对张先生状告赵女士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张先生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此,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终审:财产权利未转移 丈夫可撤销赠与
法庭上,张先生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赠与承诺,是因为赵女士的种种行为让他确信,赵女士只想谋取他的财产,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可言。
今年2月,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二审的焦点为张先生能否撤销涉案房产及车辆的赠与。该案涉及的赠与包括房产与车辆,但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变更登记,车辆亦未实际交付给赵女士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案涉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撤销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佛山中院决定驳回赵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2忠诚协议如何拟定?
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提醒:有惩罚性规定 ,忠诚协议无效:
1、协议规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和人格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及以暴力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等:如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公开过错方的一切过错行为,包括与“暧昧方”的短信等;出轨方必须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门等。
2、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错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过错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
3、违背公序良俗或明显违背社会常理:如一方出轨,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等。
4、“胁迫”:如在“捉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字,承认出轨。
(来源 |虎扑论坛、广州日报、北京青年报、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