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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为何更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可能会使真正有罪但证据不足的被告人获得法律制裁,但也可能使本来无罪却有部分证据或可疑证据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并容 2015-08-28 09:31:22
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可能会使真正有罪但证据不足的被告人获得法律制裁,但也可能使本来无罪却有部分证据或可疑证据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并容易形成“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错误观念。两相权衡,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只能坚持疑罪从无,这是血的教训所换来的选择,也是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文 | 吴世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来源 | 吴世柱律师的法律博客

 

律师会在两种情况下无罪辩护。首先是事实清楚的无罪,其次是因证据存在缺陷、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即“疑罪”。按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无罪辩护,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符合法治精神。然而,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异化为“疑罪从轻”:宁愿错判、不能错放。近几年不断平反的冤案,就是对这一错误理念的否定与证明。

 

尽管包括笔者在内的无数同仁在实践中认为某些案件应该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判被告人无罪,但是,残酷的现实是“疑罪从无”的判决比新大陆还难发现。可见,真正贯彻这法律明定的司法原则是何难也!

 

终于,2015年8月17日,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全国首例直接引用‘疑罪从无’原则”、带着法官经典判词的无罪判决书面世。被告人陈传钧因涉嫌2001年的劫案,在当了10年“逃犯”后,2010年被捕,次年一审死刑,重审死缓,到“全国首例疑罪从无”,五年的案件划上了句号。该判一经公布,迅即引发法律界及社会的广泛热议,可谓好评如潮,不仅没有因为“错放”而损害司法公信,相反,更多的人认为这更有力地提升了司法公信,体现了现代的司法文明。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笔者认为,有三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首先,法官办铁案的决心、信心,使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凝结在判词之中,读来令人钦佩,令人信服。“本院认为,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这一句判词,是法治时代的宣言,是对“疑罪从轻”的彻底否定。当然,陈案在五年的时间里经过了一审、二审、重审等程序,如此宣言,就等于是对以往程序和办案人员的否定;如此宣言,需要勇气。

 

“疑罪从无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合理制约和规范使用,是对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以上的判词不仅体现着办案法官的司法良知,也体现着本应有的法律思维,难能可贵!于情理、法理、逻辑简直无懈可击,怎能不引发热议令人信服?

 

其次,“疑罪从无”与“疑罪从轻”所导致的冤案形成强烈对比,反差巨大。在对比中鉴别,冤案的代价太过沉重。

 

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制度,坚持审查起诉法定标准,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检察院首长之所以如此强调,就是因近年来不断平反的冤案引发社会反思。如呼格吉勒图尽管十八年后被平反,但其十八岁的生命永远被剥夺。当然,还有其他各案也都是血泪交织。对此情形,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提出:“各级公诉部门要围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广东省高院在陈传钧案中就真正贯彻了证据裁判规则,事实为根据,要用证据来证明事实,证据证明不了的事实,坚决不能认定,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查清再诉,正义仍然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再现,就是该判决的核心理念。

 

再次,广东省高院对陈案的判决,对司法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示范意义:一定要摒弃落后的、陈旧的观念,一定要摆脱照顾面子、公诉就支持、躺着都能赢的历史惯性。

 

陈案判决面世后,邓楚开律师发表博文《打破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之怪现状》。文中观点认为,在疑罪的情况下“从整体上看,我们的公诉人面对辩护人,在法庭上确实躺着都可以赢。”除此之外,邓律师还深刻分析了在“躺赢”下法官与检察官的心理“当公诉人躺着都可以赢时,作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争端的主持者与裁判者的法官,看似手握生杀予夺大权,表面上风光无限。然而,当夜深人静、辗转难眠时,想到曾因自身的行为而将一个罪轻者判处了重刑或者将一个无罪者判决为有罪,除非是一种利益交换,不然那种良心的煎熬将永远跟随。而这种不光荣却难以像辩护人那样可随处倾诉,而只能郁积于心。”易言之,有些案件控辩对垒,控方因种种原因胜之不武。邓律师以上的心理描述,的确具有相当震撼力:“良心的煎熬将永远跟随”。

 

对于此类问题,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也有共识:“保证公诉质量,必须发挥辩护律师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家在讨论时一致认为,应当让耐心倾听律师意见成为公诉人的一种品质。要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对于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等意见,必须认真审查核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一语中的:“实事求是地说,一些公诉人员还没有真正从内心把它作为一个牢不可破的办案理念树立起来,而是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在这样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下,就难免出现‘带病起诉’,进而为酿成冤假错案埋下隐患。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可能会使真正有罪但证据不足的被告人获得法律制裁,但也可能使本来无罪却有部分证据或可疑证据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并容易形成‘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错误观念。两相权衡,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只能坚持疑罪从无,这是血的教训所换来的选择,也是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这些血的教训,正是我们永远再也不愿看到的。而避免冤案再现的根本,就是要摒弃陋习,规范法院与公诉机关的关系、规范法官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真正发挥作用,而不能一味“相互配合”,更不应该因律师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便遭司法办案人员的横眉冷对。某些重大冤案的事实证明,律师是对的,而不是他们。

 

目前,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国策,正在逐步深入推进,谁率先革弊立新,谁便能赢得公信。如广东高院的判决,不仅没有因推翻了此前程序的结论、放了一个“坏人”得到诟病,相反,这种理性的、经典的判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却有了标本的意义。因为,它不仅代表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破土”,更显示了高院法官的办案理念与办案水平,同时,最难能可贵的是对陈旧办案机制的挑战。如此种种,怎么能不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后,笔者署上广东省高院三位法官的名字:向玉生、钟锦华、石春燕。能突破体制束缚,摆脱情感羁绊,用好审判权,他们是时务俊杰,是司法勇士,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认可。作为律师,我们希望这样的法官,多些,再多些。

 

勇士,就值得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