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A企业(本题下称"A")向B企业(本题下称"B")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B在10日内报价。
B接受A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A在10日内回复;A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B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A提出的条件发货,A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A遂向B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B应尽快取回货物。B不同意A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B发现A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疑云】
(1)A传真订货、B报价、A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A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B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以法说案】
(1)A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B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B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B的报价因同意A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A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B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A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B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A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涉案法律常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