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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专业律师解读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如何判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在刑事案件中对于那些罪行危害不大或者是犯罪分子却有悔改表现是情形来适用,若是在缓刑期间再次发生犯罪该如何处罚哪,缓刑还继续适用吗?2014-12-13 14:18:20

缓刑称暂缓量刑,在刑事案件中对于那些罪行危害不大或者是犯罪分子却有悔改表现是情形来适用,若是在缓刑期间再次发生犯罪该如何处罚哪,缓刑还继续适用吗?今天咱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简单的了解一下缓刑期间在犯罪的知识。

【案件介绍】

被告人刘某曾在2005年4月2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期间,刘某认识了一个朋友张某,二人因兴趣相投而经常一块喝酒。2006年11月,刘某为帮张某出气,便于张某合计着炸毁该酒店,在准备好相应的爆炸装置及爆炸器材之后,二人来到酒店踩点,2007年1月23日凌晨2点,在大家都熟睡的时候,二人来了该酒店,并将酒店大门炸毁。经鉴定,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6000元。二人逃离了当地。2010年9月30日,刘某因为内心的恐惧,而最终选择投案自首。但是在庭审中么刘某当场翻供。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根据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不能减轻处罚。另,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2011年6月11日,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知识拓展】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